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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年04月18日 16:56  点击:[]

京经职院党字〔202538


关于修订印发《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干部

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549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549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2025年4月9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政治过硬、适应学校高质量发展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北京市相关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题主线,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以服务学校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大局为目标,以理论武装、党性教育、能力提升为重点,为建成首善标准、首都特色、人民满意的高水平技能型大学,实现京津冀职教改革示范园区和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思想保证和能力支撑。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治统领,服务大局。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开展教育培训,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育德为先,注重能力。坚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突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和党性教育,加强能力培训,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分类分级,全面覆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确保全员培训。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围绕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引导干部加强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改造,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

(五)与时俱进,守正创新。继承和发扬干部教育培训优良传统和作风,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六)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法规制度,推进干部教育培训规范管理,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第二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重点是科级及以上干部。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每年参加各类教育培训时间一般累计不少于110学时(5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者550学时),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补训。科级及以下干部每年参加各类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党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基层党组织书记和班子成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和集体学习时间不少于56学时、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

干部结合岗位职责参加网络培训,每年在北京干部网络学院上的培训总学时数不低于50学时,其中必修课不低于10学时。

第六条 干部应按要求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因故不能参加教育培训的,应事先向举办单位请假;累计请假超过总学时1/7或无故旷课的,该期培训不计入学时。

第七条 参加上级调训、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组织举办的专题培训、校内举办的专题讲座报告会按实际天数计算,一般每天计8学时,每半天计4学时。

第八条 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第三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以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履职能力培训为重点,注重知识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十条 党的理论教育重点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教育培训,全面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训,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培训,引导干部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适应新时代要求、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本领。

突出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教育引导干部全面系统掌握这一思想的基本观点、科学体系,把握好这一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对党外干部,也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教育。

第十一条 党性教育重点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宗旨、革命传统、党风廉政教育。突出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教育,强化政治忠诚教育,加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加强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深入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学习教育,坚持用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教育干部,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开展政德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提高思想觉悟、精神境界、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十二 履职能力培训重点开展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的培训,学深学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聚焦教育强国建设战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服务新时代首都发展开展培训,提升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加强宪法、法律和政策法规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增强干部国家安全意识,提高统筹发展和安全能力。

第十三条 知识培训根据干部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加强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帮助干部优化知识结构、完善知识体系、提高综合素养。通过宣讲、解读、研讨等多种方式,加强学校改革发展重要规划、管理服务重要规章制度和相关方面业务工作的培训,推进学校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对干部进行办学理念、校风校训以及师德师风等教育培训。

第四章 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第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包括上级调训、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组织举办的专题培训、校内举办的专题讲座报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支部组织生活及主题教育活动、网络培训等,支持鼓励干部在职自学。

第十五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在个人自学和专题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集体学习研讨。

第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坚持“请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并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访谈式、行动学习等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不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五章 教育培训实施与考核

第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党校)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单位协调配合。

第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干部教育培训的整体规划、具体计划、制度建设、工作指导、沟通协调、督促检查、管理考核等职能。相关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本单位和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干部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由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管理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干部培训或者派出干部参加校外培训,必须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培训通知、课程资料、参训人员等报党委组织部(党校)登记备案。未作登记备案的不计算干部培训学时、不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按自然年度进行,由党委组织部(党校)考核。

第二十一条 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将作为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的一项重要内容。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单位、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核、校内巡察和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党校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由干部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的,由干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违反本条例和有关规定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提醒、通报批评、责令退学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中层处级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京经职院党字〔2017〕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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